Article 28

In force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从事批发、零售食用动物产品的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查验、记录、保存、录入食用动物产品的检疫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