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开发区的设立、升级和调整,应当遵循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符合开发区所在地市、县、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全省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等,并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

设立国家级开发区,或者省级开发区升级国家级开发区,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人民政府商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按职责分工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设立省级开发区,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