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区的管理运行、规划建设、产业发展、服务保障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开发区,包括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省级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及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明确纳入开发区管理的特别政策区。

法律、行政法规对开发区的管理、规划建设等活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