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利资产评估:
(一)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
(二)以专利技术作价投资的;
(三)以专利权质押担保的;
(四)引进、输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产品的;
(五)合并、分立、改制、上市、重组和破产等涉及专利资产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专利资产评估内容、程序、方法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5,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