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塔里木河流域两岸应当采取封河育林、轮段禁牧、洪水漫溢等措施加强对胡杨林的保护。除生活用水外,严禁在胡杨林林区内新凿井取水。

胡杨林林区内已建非生活用水取水井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兵团师应当制定逐年退出计划,由塔管局或者其直属流域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5,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