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协助做好农村公路的建设和养护等相关工作,增强村民爱路、养路、护路意识。
农村公路管理和养护实行路长制,完善县(市、区)、乡镇(街道)、村三级路长责任体系,设立相应的总路长、路长,分级分段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管理等工作。
各级路长负责对辖区内农村公路进行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开展路域环境、道路扬尘、交通秩序、道路绿化等方面的日常巡查,确保管辖路段设施完好、干净整洁、安全畅通。
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补助机制,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及管理机构和人员支出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
Local Regulations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4,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