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相关标准要求,统筹规划建设(含改造)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村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水利、农业、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编制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农村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4,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