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安排农村生活垃圾的收运处置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生活垃圾收运工作。

收运单位应当结合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量、作业时间等因素,进行规范操作,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使用符合规范标准的生活垃圾收运设备、工具和作业人员,按时收集生活垃圾并运输至符合规定的转运站、贮存点或者处理场所;

(二)运输车辆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按照规定的时间、频次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不得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

(三)垃圾运输线路的设置,应当尽量减少对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生态环境敏感区域的影响;

(四)不得混合收运已经分类的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混入生活垃圾;

(五)及时清理作业场地,保持垃圾中转站、垃圾收集转运点(房)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严格分类处理农村生活垃圾。

从事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应当建立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台账,真实完整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并定期向县(市、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数据和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4,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