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村民住房建设竣工后,建房村民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用地和规划验收核实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到场检查核实。核实合格的,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并报送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备案。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建房村民,提出整改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4,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