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村庄建设应当根据地理位置、自然条件、文化特色等要素,保护历史建筑、自然景观和人文风貌,保留村庄特色、民风民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规范,强化新建农村住房风貌管控,统筹推进现有农村住房升级改造。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整村提升乡村风貌。
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向村民无偿提供适合本地实际的村民住房建设通用图集,并给予技术指导。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引导有条件的地区推行村庄集体建房,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Local Regulations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4,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