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省、市、县人民政府加强各类职业培训资金和项目统筹。完善职业学校开展培训的激励政策,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具备相应条件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提供相关职业培训服务。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完善政府补贴培训工作机制,合理确定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参与政府补贴培训的企业、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个人不得骗取或者违反规定使用职业培训补贴资金。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