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校企合作、提供社会服务或者以实习实训为目的举办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应当用于改善办学条件;扣除必要成本外的净收入,可以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用于支付教师、企业专家、外聘人员和受教育者的劳动报酬,也可以作为绩效工资来源,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不受绩效工资总量限制。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