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省、市、县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负责有关职业教育工作,加强对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并建立信息通报、资源共享等协作机制。
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商务、国有资产监管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职业教育有关工作。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工会和中华职业教育社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参与、支持或者开展职业教育。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