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支持企业、学校、科研机构等面向产业聚集区、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建设市域产教联合体、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等,共同开展人才培养、科研攻关、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

市域产教联合体、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应当建立健全实体运行机制,推动各类主体参与职业学校人才培养;支持校企联合招生,开展委托培养、订单式培养,面向企业员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支持校企共建技术创新中心和转化中心、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平台,服务行业企业技术改造、工艺改进、产品升级。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