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支持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在培养周期长、技能要求高的专业领域与高等职业学校联合开展贯通招生和长学制培养;支持高水平专科层次高等职业学校与本科学校探索实施衔接培养,联合培养本科层次高技能人才。
开展贯通培养的合作学校应当共同制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开发课程与教学资源、制定考核评价标准、组织实施人才培养,确保人才培养质量和水平。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