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

本市依法推行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完善信用评价机制和分类监管标准,针对不同信用状况的经营主体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经营主体信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信用修复信息共享和协同联动机制,加强对经营主体信用建设、信用修复的指导,提高经营主体信用意识和信用管理水平。

经营主体提出的信用修复申请符合信用修复规定的,失信行为认定单位应当依法及时作出信用修复决定。信用修复后,失信信息停止公示、共享,或者按照规定进行标注、屏蔽。

Local Regulations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