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强化规划统筹引领和土地要素支撑,制定完善政策措施,加强产业用地的供应管理与服务,建立健全全周期服务机制。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建立健全存量土地、既有厂房等资源信息化平台,为经营主体项目选址提供精准匹配服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社会投资项目用地清单制改革。在土地供应前,由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单位按照规定开展有关评估和现状普查,形成评估结果和普查意见清单,在土地供应时一并交付用地单位。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工业片区整体配套建设,在工业片区内合理布局工业邻里中心,集中配置停车场、商务、生活服务、租赁住房、绿地等公共配套和服务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