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侵占、损毁、擅自拆除或者迁移政府投资建设的粮油流通基础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由行使粮油流通领域行政处罚权的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Regulatory Decis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