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粮油供应安全、质量安全、保障支持以及相关粮油流通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粮油,是指小麦、稻谷、玉米、大豆、杂粮及其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油料。杂粮包括谷子、高粱、大麦、荞麦、燕麦、青稞、绿豆、马铃薯、甘薯等。

本条例所称粮油流通,包括粮油收购、储存、运输、加工、销售和进出口等活动。

Regulatory Decis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