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Chapter 1 总则Article 4In force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工作的领导,并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对公共场所的发展进行规划。公安机关是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体育、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公安机关加强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25Article 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