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

上级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