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政府粮食储备由负责本级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承储;需要委托其他具备条件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承储的,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
承储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仓库容量和布局达到规定标准和要求;
(二)具有粮食保管、通风、进出仓、虫害防治等仓储设施,并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规范;
(三)具备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粮食质量检测能力和对粮食储存温度、水分、虫害状况等进行监测的条件;
(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粮食保管、质量检验等管理技术人员;
(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且无严重违法经营记录;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