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地区母婴保健工作发展规划和计划;

(二)对《母婴保健法》及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制定母婴保健工作规范和技术管理措施;

(四)对母婴保健服务机构进行考核、发证;

(五)对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并按规定颁发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者在《医师执业证书》上加注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及技术类别;

(六)组织开展母婴保健的科学研究,推广科技成果,普及母婴保健科学知识。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4,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