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擅自设置排污口;

(二)新建、扩建在严重污染水体清单内的建设项目;

(三)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四)倾倒、堆放或者填埋化工原料、医疗废弃物;

(五)倾倒、堆放或者填埋工业废弃物等固体废物;

(六)未在指定区域倾倒生活垃圾;

(七)向水体排放含病原体的污水等有毒有害物质;

(八)向水体排放含油类、酸碱类污水等有毒有害物质;

(九)向水体排放含重金属、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十)在水体中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十一)进行可能严重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

(十二)破坏饮用水水源涵养林、护岸林和其他植被等破坏生态的行为;

(十三)使用农药,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十四)使用爆炸、电击、有毒物质等影响水生态环境质量的方法或非法渔具捕鱼;

(十五)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

(十六)从事网箱养殖、围栏养殖、投饵养殖、施肥养殖;

(十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