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市和市辖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工湿地、水土保持和水源涵养林等建设,加大对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相关流域、区域的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修复。

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范围内应当建设完善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立健全垃圾清运机制;已建成的生活集中区、道路、桥梁及其他可能威胁饮用水水源安全的公共设施或者装置,应当设置独立的污染物收集、排放和处理系统及隔离设施;生活污水应当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类排放标准,有越域排放条件的,应当越域排放,不具备越域排放的,应当通过人工湿地等深度处理,并确保满足本条例第十四条相关水质标准的要求;生活垃圾应当实行准保护区以外异地无害化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