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4,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