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不需要办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
(三)受具有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
(四)受具有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书面委托生产其种子的;
(五)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的;
(六)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在所在地乡(镇)区域范围内出售、串换,且数量不超过其家庭联产承包土地的年度用种量的。
有前款第一项至四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4,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