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规定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民俗,传统体育和游艺等。

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属于文物的,适用文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