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因地制宜发展节水灌溉。推广喷灌、微灌、滴灌、管灌、集雨补灌、渠道防渗等节水灌溉技术,提高灌溉用水效率。

新建农田灌溉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节水灌溉标准,已建成的设施不符合节水灌溉标准的,应当逐步进行更新改造。

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开展农业灌溉节水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

鼓励和扶持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建设集雨水窖、水池、塘坝等蓄水设施,拦蓄雨洪水,增加有效水源。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