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用水应当计量。对不同水源、不同用途的水应当分别计量。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建设。大、中型灌区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本市技术标准进行计量。农业灌溉用水暂不具备计量条件的,可以采用以电折水等间接方式进行计量。

非居民生活用水单位对不同用途的用水应当分别计量,按照有关国家技术标准,安装二级计量设施,鼓励安装三级计量设施。

居民生活用水应当装表到户、计量到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擅自移动用水计量设施,不得干扰用水计量。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