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流浪犬只,可以将其送交犬只收容留检场所或者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对收容救助的流浪犬只,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应当及时核查养犬人的信息,能够查明养犬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养犬人认领。养犬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认领犬只,逾期不领取且不办理注销的,按照遗弃犬只处理。无法查明养犬人的,经公告三十日后无人认领的,按照无主犬只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