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赡养、扶养义务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居家生活的老年人需要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由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赡养人、扶养人承担相应的费用。
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赡养、扶养义务人,拒绝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督促其履行。
Local Regulations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4,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