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Chapter 5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Article 46Amended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暂不付表决的,经过修改或者协调,地方性法规草案中的重大问题得到解决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继续审议。法制委员会根据会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下一次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Local Regulations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9, 2016Article 4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