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Amended

列入常务委员会年度立法计划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一般由提案人负责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起草;专业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需要作出决定,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或者委托有关教学科研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专家、学者起草。

起草单位应当制定起草工作方案,并报送有关专门委员会以及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提案人不能按照年度立法计划要求的时间提请审议地方性法规案的,应当书面向主任会议说明理由。

Local Regulations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9,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