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国有古籍收藏单位未按相关规定普查登记、公开信息、提供服务或者违规收费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较重或者拒不整改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有古籍收藏单位因保管不善或者未按规定修复,导致所藏古籍严重损毁或者丢失、列入珍贵古籍名录的古籍损毁或者丢失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