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托全省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相关信息平台,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分阶段审批,推行数字审图、方案联审、多测合一、联合验收等方式,提高审批效能。特殊工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不影响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非关键要件在审批流程中探索“容缺后补”机制,允许市场主体在竣工验收备案前补齐相关材料。

鼓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受投资者委托,为其提供办理投资过程中涉及的各类行政审批、许可、备案全程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