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的野生药用植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采集国家二、三级保护的野生药用植物应当依法办理采集证,并按照采集证规定的种类、数量、部位、地点、方法、采集期和有效期等采集。
采摘木本野生药用植物果实和嫩芽的,不得破坏木质部分;采割草本野生药用植物地上部分的,不得破坏地下根茎;采挖野生药用植物地下部分的,须在种子成熟后进行。
Local Regulations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