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既有的拖欠企业的账款开展清理和审计,制定清偿计划,建立对拖欠企业账款行为的约束惩戒机制。
市、县(区)人民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及筹措方式,对未落实资金或者未明确资金来源的项目,不得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未批准先建设、先开工后立项,不得要求企业垫资建设政府投资项目,防止产生拖欠企业账款的行为。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拖欠企业的各类账款纳入审计范畴,对未完成拖欠企业账款清偿计划、新产生拖欠企业账款的部门和单位,综合运用限制申报财政资金支持项目、预算管理、绩效考核、责任追究等措施促进企业账款兑现。
Local Regulations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