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发挥国土空间规划引领作用,实现土地利用、城乡建设、产业发展等有机融合,推行节约集约用地,提高企业用地保障能力。

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产业园区新增工业用地,应当在相关国有建设用地上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等区域评估,并明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开发强度等指标后依法出让,简化用地审批流程。

对涉企用地遗留问题,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尊重历史、依法依规、分类解决。

Local Regulations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