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根据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全省电力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可以根据电力发展规划,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主管部门编制电力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电力发展规划和电力专项规划(以下统称电力相关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与林业、水利、给排水、铁路、公路、航道、港口、环境保护、电信、燃气、绿地系统、地下综合管廊等专项规划相协调,综合考虑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资源条件、供需形势等因素,合理规划布局各类电源、输电通道以及调峰资源,推动构建清洁低碳、安全充裕、经济高效、供需协同、灵活智能的新型电力系统。

经依法批准的电力相关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报经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