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在海底电缆保护区内进行抛锚、拖锚,危及海底电缆安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进行挖砂、钻探、打桩、底拖捕捞、张网、养殖或者其它可能危及海底电缆安全行为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