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禁止在海底电缆保护区内从事挖砂、钻探、打桩、抛锚、拖锚、底拖捕捞、张网、养殖或者其它可能危及海底电缆安全的海上作业。
确需进入海底电缆保护区内从事海上作业的,海上作业者应当与海底电缆所有人协商,就相关的技术处理、保护措施和损害赔偿等事项达成书面协议。
海上作业钩住海底电缆的,海上作业者应当立即停止作业,不得擅自将海底电缆拖起、拖断或者砍断,并报告所在地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海底电缆所有人采取相应措施。必要时,海上作业者应当放弃船锚或者其他钩挂物。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