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电力相关规划、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以及国家和本省相关技术规范,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除有工艺或者功能需求外,新建住宅小区和医院、机场、数据中心、学校、通信、供水、供气等防汛防涝重要用户配电房应当建于地面一层及以上,预留外部应急电源接口。新建住宅小区地上配电房对应面积可以免于计入地块容积率;设置在室外的,基底面积不计入建筑密度。

新建住宅小区地下一层地面标高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因其他客观因素不具备地面设置条件的,配电房可以设置在地下一层,但是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以及技术规范要求,设置防水排涝设施,降低洪涝风险。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应当按标准建设,全省分步骤、分阶段实现住宅小区抄表到户。鼓励用户供配电设施移交供电企业负责专业运维、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