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完善符合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特征的异常账户和可疑交易监测系统,加强异常账户和可疑交易监测。

对监测识别的异常账户和可疑交易,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重新核验客户身份、核实交易情况;经核查无法排除异常或者可疑情形的,应当根据风险情况,采取延迟支付结算、限制或者中止有关业务等必要的防范措施。

对监测识别的转账收款方为涉诈账户等紧急情况,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有权直接采取延迟支付结算、限制或者中止有关业务等必要的防范措施。

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将异常账户和可疑交易情况报告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立即研判,并将研判情况向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反馈,由其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风险处置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