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公安、金融、电信、网信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和单位应当结合下列类型的电信网络诈骗典型案件,制作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教育资料,增强宣传教育的警示效果:
(一)以高额投资回报或者宣称掌握内幕消息等形式,诱导被害人转账或者寄递黄金、现金的投资理财类诈骗;
(二)以购物刷单给予返利为诱饵,诱导被害人高额充值、转账的刷单返利类诈骗;
(三)以低价打折、低价海外代购等虚假优惠,诱导被害人缴纳税费、保证金等的虚假购物类诈骗;
(四)冒充银行业金融机构、网贷平台客服,以办理大额贷款为由诱导缴纳手续费、保证金等的虚假贷款类诈骗;
(五)冒充公检法干警,以被害人涉嫌洗钱等违法行为为由,恐吓并诱导被害人将资金转入“安全账户”的虚假涉案类诈骗;
(六)在婚恋、交友网站打造虚假身份形象,建立网络“恋爱”关系,编造理由诱导转账的网络婚恋、交友类诈骗;
(七)通过剪辑视频、模拟声音等方式,以家人、亲友、同事等身份诱骗被害人转账的仿冒熟人类诈骗;
(八)诱导被害人下载虚假贷款、转账应用程序或者登录虚假网站,骗取其银行账户及交易密码、验证码,再转移被害人账户内资金的窃密类诈骗;
(九)其他典型案件类型。
鼓励单位、个人创作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教育作品,丰富作品形态。公安、金融、电信、网信等部门应当加强指导,推广典型宣传教育作品。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