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节水宣传教育,组织节水实践活动,开展世界水日、中国水周等主题宣传,科学普及节水知识和技能,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开展节水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珍惜、保护水资源和节水意识,促进形成自觉节水的社会共识和良好风尚。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节水公益宣传,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机关、学校、商场、公园、医院、文化体育场(馆)、公路服务区、车站、机场等公共机构、场所应当设置节水宣传标语、标志牌,宣传节水知识。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