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持续推进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加强灌区骨干工程改造与高标准农田建设有效衔接,推广应用智能灌溉控制系统,完善农田节水灌溉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因地制宜发展节水灌溉,推广微灌、管道输水灌溉、喷灌、渠道防渗输水灌溉等节水灌溉技术。新建农田灌溉设施应当符合节水灌溉工程技术标准,已建成的设施不符合节水灌溉工程技术标准的,应当限期进行更新改造。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建设集雨水窖、水池、水塘等蓄水设施,拦蓄雨雪水,增加农业灌溉有效水源。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农业节水灌溉设施建设。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