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本省实行用水总量和用水强度控制制度,建立健全省、市(州)、县(市、区)用水总量和用水强度控制指标体系。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据国家制定的本省行政区域用水总量和用水强度控制指标,制定市(州)用水总量和用水强度控制指标。
市(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域用水总量和用水强度控制指标,制定各县(市、区)用水总量和用水强度控制指标。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