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解决草原使用权争议时,争议双方通过协商合理解决。协议不成的通过以下途径调解处理:

(一)承包户之间的争议,以草原承包合同书上划定的界限为准,由村民委员会调解处理;

(二)村与村之间的争议,以行政区域划定的界限为准,由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处理;

(三)乡(镇)与乡(镇)之间的争议,以行政区划划定的界限为准,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调解处理;

(四)自治县与毗邻省(区)、市(州)、县(市)之间的草原权属争议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协商并呈报上级人民政府解决。

Local Regulations ·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