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实行以草定畜、草畜平衡制度。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不同区域的草原载畜量和承包使用的草原面积,确定牧户放养牲畜数量。
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草畜平衡每五年核定一次,向草原承包者公布。
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不定期对各乡镇和承包户落实草畜平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草畜平衡管理档案。
Local Regulations ·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0, 2025